大律師公會就港府對修訂《逃犯條例》提出三方面共六項措施,發表補充意見書。公會認為政府提出將可移交罪行門檻,由三年提高至七年或以上,沒有政策原因支持,亦同提出修例的原因背道而馳,因為仍然有很多罪行需要移交逃犯,包括盜竊、串謀欺詐及洗黑錢等,認為政府指能給予內地從商人士提供保障的說法,只不過是海市蜃樓。對於保安局長指不會將假定無罪、公開審訊、不能強迫認罪等新增保障寫入條例草案,公會認為這些保障程度取決於特首與請求方的協議,及這些地區與香港是否有對等關係,當關係不對等,例如香港與內地關係,就會令人懷疑特首有否能力要求對方承諾提供有關保障。

公會又關注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指內地執法部門可以向香港法庭要求提供法律協助,從而搜查或檢取證據,達至足夠表面證供,最終再將疑犯移交內地作出檢控,指有關修訂亦會帶來對人權及程序公義的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