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去信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交代有關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政策聲明內容。聲明指,特區政府在與請求方訂立「特別移交安排」前,可因應情況,以提供額外保障為由,考慮在有關移交安排的文本中,訂明請求方所給予的承諾,包括審訊須公開進行、疑犯在未依法證實有罪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等。特區政府亦只會處理由中心機關或等同機關所提出的移交請求,以內地為例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而行政長官會保留最後不移交的權利。
聲明重申,條例修訂在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協助的目的,及涉案人的權利保障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政府認為有需要盡快在立法會完成有關立法程序,以建立法律基礎,讓政府盡快為台灣殺人案,展開刑事司法互助及移交逃犯安排的工作。政府亦會一如往常,尊重及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