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應立法會法律顧問就逃犯條例修訂的質疑,表示基本法第95條列明,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因此如果日後香港需要移交逃犯到內地,就必須通過協商,依照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逃犯條例進行。當局又指,行政長官決定是否啟動逃犯移交程序,以及最終把關決定是否移交逃犯時,除了考慮逃犯條例提供的保障之外,也可以考慮條例以外的人道理由,而特首的決定可以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到時法庭不會審視行政長官決定的優劣,但就會檢視有關決定是否合法、合理和經過合適的程序。

當局又指,雖然現時逃犯條例並沒有追訴期的規定,但如果請求方提出的檢控已超出追訴期,法庭也可以考慮是否有濫用程序的問題;今次修例之下,港府可以要求請求方,確保逃犯的罪行在追訴期之內,如果特首未有考慮相關因素,將面臨司法覆核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