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與葡萄牙簽定移交逃犯協定,按照協定,雙方可提出移交涉及可被判處 1年或以上刑期罪行的在逃人士。協定同時規定,葡萄牙有權拒絕移交葡國國民,澳門則有權拒絕移交中國國民及澳門特區永久居民,但不包括澳門永久居民中的葡國國民。協定訂明,包括政治犯等不得移交,而若果移交違反人道主義精神、屬輕微犯罪,又或者在缺席審訊下被判刑的在逃人士等,被請求方亦有權拒絕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