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0歲印尼籍女傭,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為了向女僱主報復,在飲用水中混入自己的尿液,企圖讓僱主飲用,裁定一項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罪,判監四個月。

被告在上班第6天,被任職教師的女僱主不斷辱駡,因而懷恨在心,將尿液混入一樽水內,僱主將水交給13歲兒子帶返學校飲用,兒子飲後發現有異味,向母親投訴,印傭在被質問下承認在水中放下尿液,女僱主用手機錄音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