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就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警方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通訊器材內數碼資料,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代表警方上訴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指,警方即時檢走和查閱手機上的證據,可以保證用作調查或檢控的證據得以保留,不會在申請手令期間被移除。而警方搜查手機不單是狹義地找犯案證據,而是要廣義地理解,要保護警員或附近的人可能遇到的危險,例如警員向可疑人士搜身,除了找證據,亦要搜查可疑人士身上有無武器。 莫樹聯又指,被捕人士理應有較低的私隱期望,但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質疑這個講法,又指實際搜查手機時,難以只搜查與案件相關的資料,無可避免要檢視手機內所有資料。

民陣2014年時的5名成員,包括駕駛七一遊行領頭車的司機,不滿被捕後手機被沒收,認為做法侵犯私隱,提出司法覆核,2017年10月獲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