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表示,有能力妥善處理特區的地方事務,維持香港的社會治安,毋須向駐軍請求協助。
國防部新聞發言人吳謙,早上回應國防部如何處理港獨勢頭,說駐軍法第三章第十四條有明確規定。有關條例指出,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特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