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警務人員因在佔領運動期間毆打曾健超,被判襲擊罪成判囚兩年,高等法院上訴庭早上裁定其中兩名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刑期,當庭釋放;其餘五名被告定罪上訴失敗,但分別獲減刑至判監15至18個月。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在判詞指,兩人撤罪因為無客觀證據及口供,直接顯示他們有打人。五人扣減刑期,因為被告服務警隊多年,理解當時工作環境壓力好大,是前所未有的挑戰,但不同意可以合理化打曾健超,強調打人會動搖市民對警隊信心,甚至本港法治精神。至於被告時任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因為職級較高、責任較大,刑期較長;警員陳少丹在原審法庭加控普通襲擊罪,被判囚一個月,改為不能同期執行,比其他較低職級被告,刑期多一個月。

其餘被告,還有時任警長白榮斌、警員關嘉豪。七人在前年二月被判襲擊罪成,全部判囚兩年。眾人在2017年6月至8月期間分別申請保釋,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