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廣安市委原副書記嚴春風受賄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款人民幣60萬元,並追繳受賄所得財物。嚴春風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案件在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指嚴春風在2001年至2018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項目糾紛解決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共折合人民幣570多萬元。法院指嚴春風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鋻於他主動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在庭審中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