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副處長鄧炳強表示,3架俗稱「水炮車」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隨時可用,會視乎行動需要,決定運用催淚彈或水炮車驅散人群,強調兩者之間無武器等級關係,出動水炮車前不是必須先用催淚彈,如集會是和平、非暴力進行,就不用出動水炮車。
對於有人權組織指,香港街道狹窄不宜使用水炮車,有權決定是否出動水炮車的助理處長麥展豪說只是個別報告,明白使用水炮車會引起社會關注,強調出動時必須符合大型騷亂引致人命傷亡、財產被大肆破壞,或因堵路令公共安全受重大威脅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