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及商人陳婉玉涉嫌貪污的案件,在區域法院裁定。馮永業及陳婉玉分別被控一項受賄及行賄罪不成立。

控方指,馮永業在2004年12月,以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身分,向陳婉玉擔任董事和股東的航空公司,批出來往香港和深圳的航班服務申請,亦以同樣身分,考慮由陳婉玉擔任董事的航空公司,所提出的航權分配申請,期間接受了陳婉玉提供的51萬元款項,用作支付羅便臣道一個住宅單位的臨時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