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及商人陳婉玉涉嫌貪污的案件,區域法院裁定馮永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至於馮永業及陳婉玉分別被控的受賄及行賄罪,罪名不成立。法官游德康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2日判刑,拒絕馮永業保釋申請,因為肯定他被定罪,面對的刑期必定不少於一個月,還柙不會造成不公。
法官指,以兩人的關係,陳婉玉要巴結馮永業,不用如此大費周章、迂迴曲折,以容易被追蹤的方法提供51萬元。法官又指,陳婉玉的金錢及事業都得來容易,51萬元對陳婉玉來說,可能是小數。法官說,毫無疑問兩人交換物業會惹人生疑,但亦可能好像兩人所指,51萬元只是情侶間處理個人物業,分享購買物業的利潤,與公司以及同別人建立良好關係無關,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受賄及行賄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