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為四年前在反對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示威集會期間,被警方在金鐘搜出背包有煙霧餅,早前被判管有爆炸品罪成,判囚三個月,他不服上訴,但被駁回,他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早上頒下判辭,再駁回他的上訴申請。

案發時是公開大學三年級學生的上訴人關迦曦,認為煙霧餅只有煙火效果,在《刑事罪行條例》無清晰定義何謂「爆炸品」之下,原審裁判官錯誤引用《危險品條例》對爆炸品的定義,即「產生實際效果或為產生煙火效果」屬爆炸品,裁定上訴人罪成。不過高院早前裁定,《危險品條例》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有關爆炸品的章節,認為原審裁判官定罪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