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因反修例示威被捕的女子,聲稱在警署被女警要求脫光衣服搜身,並以物件觸碰她的大腿間,質疑被蓄意凌辱。事主指,她被捕後因傷入院,兩日後警方指已確認她的控罪,出院後要立即上庭,她被女警帶到附近的警署,進入一個房間後,女警指她是犯人,警方有權要求脫光衣服搜身,完成搜身離開房間時,門外有十多名男警員,令她感到十分尷尬,事後患上抑鬱,不敢外出及害怕看見警員。

她的代表律師表示,警員在搜身後,要求事主簽署一份自願接受脫衣搜身的文件,但事主拒絕,又指已知悉兩名女警員的身分,很大機會向投訴警察課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