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病人預設醫療指示,及安排在居處離世的晚期照顧進行立法。食物及衞生局建議將預設醫療指示的現行普通法規定編為成文法,如果施救者違反病者意願,可就侵權索償。醫管局總行政經理冼藝泉說,需要醫生一段時間觀察,認為患者每況愈下,才會接受病者提出預設醫療指示,例如患癌、器官衰歇、腦退化症等。醫管局專責小組顧問謝俊仁強調,指示與安樂死不同,並非要醫生打毒針殺死病人,而是病人有時接受一些治療,只是拖長死亡過程,若病人不想接受便可預先設定,在法律及倫理上並不相同。

政府亦建議修訂包括消防條例,令預設醫療指示、不作心肺復甦術文件等病人意願文書,凌駕救護必須要施救的職責。同時為安老院經營者更願意讓住客在院舍離世,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只要在死亡前14日內,曾獲一位註冊醫生診治,並由該醫生作出最後診斷及確定死因,住客死亡無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諮詢期至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