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名網約車平台Uber司機,去年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名成立,高等法院今日駁回各人上訴,維持原判。判詞指,案中Uber司機並非直接向乘客取酬,但Uber有指派司機提供載客服務,再收取乘客款項,做法與白牌車並無分別,只是有Uber作為中介人,以及付款方式不同。法官指各被告在案發時駕駛無相關牌照或許可的車輛,進行商業行為並無爭議,確實違反相關條例,因此駁回上訴。

警方是在2017年打擊非法載客取酬行動中,放蛇假扮乘客拘捕28名司機,各被判罰款3800至4500港元,其中24人其後不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