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國慶日前的星期一晚上,發出內部通告,指已經修訂《程序手冊》,包括增加警方遇上「頑強對抗」或「暴力攻撃」時的武力選項,除了可以使用警棍和胡椒噴劑外,新增可用催淚彈和胡椒彈等,如遇上暴力攻撃,可以使用橡膠彈、布袋彈、水炮車等。新指引亦將「暴力攻擊」的定義,由「肢體毆打但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改為「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而警員可使用槍械的「致命武力攻擊」定義,原本是「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版本將「意圖」二字,改為「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
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指,警方將多種武器納入同一個武力級別,是過於籠統的做法,警員容易使用過度武力。前監警會成員鄭承隆就認為,修訂版本比原本更清晰,又表示指引同時列明警方可以為控制局面,使用比對方高一個層次的武力,因此警方遇到「暴力攻擊」時,即使未達到「致命武力攻擊」,也有權使用槍械,目前針酌個別字眼是否放寬,意義並不大。警方表示,使用武力的指引涉及行動細節,並不宜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