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明日起實施,違例者最高可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1年。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下午率領多名司局長舉行記者會,解釋由於近月參與非法集結破壞的人士,全部蒙面隱藏身份,行為肆無忌憚,因此要立例阻止激進行為,令警方更有效執法,將有豁免條款,照顧有合理需要蒙面及戴口罩人士;她強調,雖然政府引用緊急法立例,但並不代表本港進入緊急狀態,稍後無需要引用時,可以在相隔一段時間後廢除,並由行政長官宣布撤回。

林鄭月娥強調,當局是在平衡輕重下作出訂立禁蒙面法的艱難決定,對於未來會否再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再禁止市民使用Telegram等通訊軟件,林鄭月娥指政府引用條例的權力並非無上,如果暴力行為再升級,政府必須繼續尋找適當方法和手段應對,但保證是以審慎及以香港公眾利益為依歸作決定,任何違法違憲的決定都不會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