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應政府訂立「反蒙面法」,指立例禁止市民在示威中蒙面,與現行條例並不存在衝突。公署指,禁止蒙面雖然令個人的容貌顯露,但在沒有記錄容貌的情況下,不屬於《私隱條例》下收集個人資料,又指個人私隱權並非絕對權利,是受法定制約,當中重要的考慮是公眾利益。

公署指,行使個人私隱的權利時,需要與公眾利益兩者達致平衡,既要考慮如何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亦要考慮照顧社會的整體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當有罪案、嚴重不當、不誠實或舞弊的行為發生時,為了可即時及有效地防止或偵測這些行為,以及基於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的考慮,涉案者的個人資料私隱權利並不會凌駕於社會的整體利益之上。違法者不容以私隱作為「避風港」或「避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