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同性戀者MK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本港不容許同性婚姻及無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機制屬違憲,高等法院裁定她敗訴。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基本法》1990年頒佈和1997年實施時,不單香港法律沒有同性婚姻,全世界都沒有國家認可同性婚姻,因此《基本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只限異性婚姻。雖然法庭可因應社會改變,為法例採納更新的演繹,但輿論對是否承認同性締結存在尖銳分歧,目前的證據不足以令法庭將《基本法》下「婚姻」一詞,演繹為應包含同性婚姻。但即使《基本法》只保障異性婚姻,不代表香港一定要禁止同性婚姻,仍可立法認可同性婚姻。
法官又指,理解到不同人士和團體基於社會、道德或宗教原因,對同性締結問題有不同甚或完全相反的意見,法庭並無意見,只是純粹從法律角度作裁決,但相信政府有空間就同性締結議題展開全面檢討,否則會無可避免令政府或公營機構的立法、政策或決定,因為歧視等理由,在法庭面對更多挑戰,令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出現不一致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