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發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引起連串爭議的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早前因為洗黑錢被判監29個月,預計下星期三刑滿出獄。行政長官昨日收到陳同佳的來信,表示已經決定刑滿後就涉嫌殺人案到台灣自首,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台灣報章引述當地法律界人士分析,陳同佳如果到台灣接受偵辦,不算自首,因為在台灣,自首的條件是要在檢控當局及警方仍未察覺案件,但陳同佳在案發後潛逃香港,早已被台方鎖定,如果他返回台灣接受偵辦,充其量是投案,未必會獲得减刑。但分析同時指出,如果陳同佳能在沒有「引渡協議」的情況下主動投案,相信法官會認為構成「犯罪後態度良好」的減刑理由,所以被判死刑的機會應該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