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晚上表示,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自願出獄後到台灣自首,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完全不存在任何障礙,與台港有否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獨立處理。
發言人說,陳同佳在本港獲釋後是自由人,去不去台灣是他的自由,自首是他的個人意願。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方對案件有絕對司法管轄權,若當事人及相關人士同意,港方可以提供證據,根本不存在法律障礙,指到底是誰在不合常理地操作,社會自有公論。保安局希望台方彰顯公義,還死者公道,讓疑犯有贖罪機會,撫平死者家屬受創的心靈,務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