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當局指,台灣殺人案加害者及被害者都為香港居民,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晚上回應指,香港沿用普通法,刑事司法管轄權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已對這宗殺人案謹慎和全面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律政司強調,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

律政司又說,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都會獲釋,政府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法治社會,政府部門不能隨意行使職權,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