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今日稍後將在本港刑滿出獄,台灣的陸委會致函港府,提出派員前往香港,押解陳同佳返台受審;特區政府午夜過後發聲明回應,指台北政府提出的要求,等同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
特區政府說,台灣執法當局在香港沒有執法權。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今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選擇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後可將他拘捕。台方若願意處理陳同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他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
特區政府又說,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本土殺人罪行絕對有司法管轄權。陳同佳既然自首,台方應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訊問、蒐證、起訴。在港方的證物方面,除了陳同佳自願帶往台灣的證物外,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
對於台方提出以司法協助來處理陳同佳案,特區政府認為只屬借口,與自願自首無關。過往台方也與其他未有司法協助的地方處理過相類似個案。 對台方仍然堅持香港無意受理,並不反映事實,特區政府對此表示失望,並強烈反對台方妄指陳同佳自願自首有政治圖謀,若台方真心秉持公義,應務實處理,不要將事情複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