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事務處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下月24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假如發生騷亂、公開暴力、任何危害公眾安全的事故,或者遭到妨礙、打擾或嚴重影響,行政長官、選管會及票站主任有權宣布押後或延期投票及點票。根據法例,若投票延期至另一日進行,必須是原本投票日的14日內,按一貫做法是下一個星期日。
若果只是押後時間,整體投票時間必須延長,以補足喪失的投票時間,但考慮到選民安全和方便等因素,經調整的投票時間不應超過午夜12時,押後的時數亦不應超過1.5小時,即是如果因押後而喪失的投票時間超過1.5小時,就需要另擇日子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