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24名立法會議員,就政府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出,緊急法在1997年之前已經存在,而《基本法》第八條列明,香港原有法律,除非與《基本法》抵觸,都予以保留,又指英國法律下亦有類似讓行政機關緊急立法的權力,而立法機關日後亦有權修改經緊急法訂立的法律,並非永遠不能被廢除。余若海又指,香港現時不時出現危害公安的情況下,有需要確保警察可以核實蒙面人士身份,反蒙面法亦可以讓警方及早干預,否則當蒙面的人聚集起來,手持武器襲擊警察時,警察要查核蒙面人的身份時已經太遲。

代表入稟議員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出,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憲制安排不能與香港比較,例如一些地方的首相本身來自議會,與香港不一樣。同樣代表民主派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指,法例應該保障在和平集會中蒙面的人,不應受刑事制裁,但反蒙面法之下,和平的人亦有可能被拘捕,又反駁政府一方提到警察受言語挑戰和侮辱,指這樣亦不足以限制一般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