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在立法會的小組委員會表示,根據反蒙面法第3條,任何人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或按公安條例進行的遊行集會,使用蒙面物品屬違反規定,當中包括警務人員,但條例第4條對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人,提供免責辯護,例如警員為了免受傷害而蒙面,可以不受規例規範。
教育界葉建源批評,警員執行職務時蒙面,令警方可更肆意使用過份武力,但目前無方法可以約束警員行為,區志光就指,警方依法處理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非法行為,相信警員使用的武力,符合相稱原則。人民力量陳志全表示,下周六有同志遊行,認為性小眾人士擔心被辨認,應該有權蒙面,但區志光指,如果相關遊行是受反蒙面法規範的活動,參加者就不可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