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5歲少年在九月參與屯門遊行前,因涉嫌藏有雷射筆及經改裝的長雨傘和行山杖被捕,早上在西九龍法院判決。裁判官將藏有雷射筆的控罪,由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用具,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並裁定被告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是反修例事件以來首宗同類定罪案件。
裁判官在開庭時表示,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訂針對雷射筆的控罪。他聽取陳詞後,表示不認為修改控罪會造成不可挽救的不公平,決定修改控罪,並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其間索取被告的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被告須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