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6歲少年在9月21日屯門遊行之前,被發現懷疑藏有鐳射筆和改裝長傘等,其後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件早上在西九龍法院的少年法庭裁決。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裁決前引用《裁判官條例》,更改控罪,將被告藏有鐳射筆的行為,改控藏有攻擊性武器,並裁定罪成。辯方期間提出反對,認為更改控罪會造成不公,但不獲接納。案件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少年要繼續還押。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在審訊過程中,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利用鐳射筆犯罪的意圖,改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可能是法律使用錯誤。他擔心今次案例會令警方以為,毋須證明涉案人有意圖使用鐳射筆犯罪,也可以用相同罪行控告,令法律被濫用,認為今次裁決相當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