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傍晚開庭,處理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入稟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在沒有搜查令或按法例准許下進入中大校園,及在沒有中大校方的要求下於校園使用「群眾處理武器」,例如胡椒噴霧、催淚煙、橡膠子彈等。
律政司一方指,中大學生早兩日為了強逼市民參與「三罷」,向吐露港公路投擲汽油彈和雜物,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警方有合法理由執法,絕非無故「入侵」中大,進入二號橋是為了維持治安,以及必要時採取執法行動,而且二號橋和中大校園本身都容許公眾自由進出,合符公眾地方的定義,如果有人聚集及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方有權進入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