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意見,提出故意高空拋物,嚴重的可引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包括多次實施、經勸阻仍繼續實施、受過刑事、行政處罰後又再實施,及在人流密集場所實施等情況。
意見指,內地近年高空拋物、墮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民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切實維護民眾“頭頂上的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出有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