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指,特區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人大常委會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根據1999年的吳嘉玲案,特區擁有審核權,全國人大無法審判香港的案件,只能釋法,法工委的聲明概念錯誤,對香港司法有很嚴重的衝擊。

被問到法工委是否干預本港的司法權,李柱銘認為,法工委有權就判詞表達意見,但無法干預裁決,本港法院有終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