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反蒙面法,被高等法院裁定違憲後,政府向法庭申請,尋求條例繼續生效,高等法院押後裁決,並表明會盡快落決定。政府一方下午向法庭申請,頒令條例臨時有效,或暫停頒令條例無效,代表律師形容今次是例外情況,指如果法庭拒絕讓規例繼續生效,相當於無意間向社會發放訊息,鼓勵人繼續帶口罩參與暴力示威,走出來隱藏身份犯法,又指暴力情況在香港天天發生,有人被蒙面的人用磚掟死,有蒙面的人淋燃液體焚燒他人,質疑是否盲了才看不到危害公眾安全的威脅,法庭有責任緩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

入稟一方指,條例本身有刑事後果,經法庭仔細考慮下裁定為侵犯自由,繼續執行緊急法是對法治的威脅,強調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本身亦受法治規限,因為法治其中一個元素是權力按法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