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指,就高等法院對引用緊急法訂立蒙面法的司法覆核裁決,他第一印象感到古怪,形容判詞看法「錯晒」,指緊急法違反十多條基本法條文,是對本港「小憲法」挑字眼。他認為,法庭不應讓解釋基本法,被律師當成玩具,法官應對基本法敏感一點。

列顯倫指,1922年訂立緊急法,是為了應對全港大罷工,其後水荒、霍亂疫情、反日暴動、六七暴動等,都採用這條法例處理。由於不能預算香港面對什麼危機,所以法律給予行政當局的權利一定要很寬,在危急情況下將特別權力賦予行政長官,指世上所有國家都要有這一類條例,批評利用基本法66條的立法會立法權來爭拗,是「牛頭唔搭馬嘴」。列顯倫認為,高等法院的判決是將緊急法賦予的老虎牙「剝掉」,但認為雖然人大法工委的聲明強硬,但是提醒港人,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認為可能是意思上被誤會,他相信北京對港政策沒有、也不會輕易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