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5歲中學生因為攜帶雷射筆及改裝傘,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判入更生中心。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但被拒絕。

案發在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前,男生在屯門站被發現攜有一枝雷射筆及經改裝的雨傘及行山杖等。控方起初引用「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提出檢控,但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引用《裁判官條例》更改控罪,改控藏有攻擊性武器,並裁定罪成。蘇惠德判刑時重申,判決與被告的立場無關,他有權表達自己訴求,但必須透過合法及和平途徑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