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審查淨化海港計劃第二期甲工程,發現在兩份工程合約中,承建商申報建築工料清單項目有所遺漏,沒有包括他們在投標時提交的技術建議書中部分設計,最終經顧問評估後,渠務署向兩個承辦商,分別支付約1.8億元及1.7億元,以進行遺漏項目所涉及的工程。

審計署認為,在日後推展工程項目時,渠務署需要把投標者設計涉及的工程項目,以總價項目形式納入建築工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