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提出多項最終建議,包括不論性別和性傾向,在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將劃一為16歲;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亦應該無分性別,並分為兩類罪行,即是分別涉及13歲以下和16歲以下的兒童,這些罪行可以由成年人或兒童干犯。委員會又建議,以「性侵犯罪」取化「猥褻侵犯罪」。如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經同意下進行性行為,委員會認為,應該繼續訂為刑事罪行,但控方有檢控酌情權。

委員會又建議,新訂部分罪行,包括摒棄「強姦」一詞,又建議廢除「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改用一系列未經同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