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檢視20間航空公司的條款,發現全部都列明航班時間不構成合約一部份,或註明航空公司有權隨時更改時間,其中6間的條款註明可以在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航班安排。有投訴人購買直航來回關島的機票後,航線停航,航空公司安排旅客改在夏威夷和三藩市轉機,但如改在東京轉機,就需要額外付2000元,或延後4天出發。
消委會指,歐盟、加拿大和美國都有法例規管航班延誤的賠償,所以這些地區的航空公司,都會就航班延誤作賠償或提供合適支援,例如加拿大以最終抵達目的地延誤計算賠償。但10間亞洲的航空公司,只得一間列明會就延誤賠償金錢。消委會建議航空公司參考歐盟做法,在較短時間內更改航班,並要及時通知乘客,以及作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