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今年首11個月接獲過千宗有關機票和航班服務的投訴,其中有投訴人在出發往芝加哥前兩日網上預辦登機,才知道由直航改為轉機,未能配合原定行程,要馬上轉購另一張機票;另一名投訴人購買直航來回關島的機票後,航線停航,航空公司安排投訴人改在夏威夷和三藩市轉機,如果改在較近的東京轉機,就需要額外付2000元,或延後4天出發。
消委會檢視20間航空公司的條款,發現全部都列明航班時間不構成合約一部份,或註明航空公司有權隨時更改時間,其中6間的條款註明可以在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改更航班安排,而只有歐盟、加拿大和美國因為法例規管,列明會就航班延誤作賠償或提供合適支援,另外10間亞洲的航空公司,只得一間列明會就延誤作金錢賠償,建議航空公司參考歐盟做法,在較短時間內更改航班要及時通知乘客,並作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