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工廈2016年的石棺藏屍案,被裁定誤殺罪成的第二被告劉錫豪,及第三被告張善恒,在高等法院各被判入獄17年。法官判刑時指,第二被告有悔意,求情信中提到對於自己令父母失望感到悔疚,父母亦在求情信中指因為工作忙疏於管教,與被告缺乏溝通,但認為被告是會為理想而努力的人,希望從輕發落。法官形容,事發單位內的生活靡爛,反問為何有年輕人會採取如此放縱的生活態度。法官又認為,是第二被告對死者使用哥羅芳,屬有預謀犯案,並相信第二被告對死者當日會到事發單位是知情,以監禁18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初期已承認誤殺,扣減3年刑期;而另一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判囚4年8個月,其中兩年分期執行,即合共判囚17年。

至於第三被告,法官接納他的角色較輕微,只是從後勒著死者,事後有為死者進行心外壓,但被告明顯無法解釋為何入住事發單位,指他遺棄單親媽媽及放棄穩定工作,為換取免費住宿、貪玩及搵快錢,對首被告的犯罪活動視而不見,反問是教育、核心價值抑或人性出錯。法官考慮到第三被告有悔意,判囚15年;另一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判囚4年8個月,其中兩年分期執行,合共判囚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