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修改「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明年5月1日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案件當事人證據收集能力不足,特別是侵權類型的案件,往往導致敗訴,嚴重影響公平公正,修改後會將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納入「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範圍,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另外,經修改後,訴訟代理人的自認將會視為當事人的自認,亦因為當事人可能因受到脅迫而自認,將會放寬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條件。
江必新強調,修改實施後,審理中的案件可以因應情況,使用修改後的規定審理,但已完結的案件就不能申請重審。他又指,現時訴訟中,愈來愈多證據以電子數據形式出現,各級人民法院需要加強對電子數據、區塊鏈技術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