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調查發現,教育局在審批私立學校收取費用時,沒有清晰機制及準則。教育局回應說,私校所有開支都由學校自行承擔,部分私校會以債券、建校費和提名權費等形式,籌集配合教學、學校發展、改善設施和基建工程等經費,局方已注意到籌集資金的形式趨向多樣化,會參考公署建議,檢視及改善監管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措施,盡快制訂更全面的審批機制,以及建立數據庫。

教育局又指,在構思監管措施時,須符合相關法例要求,同時要考慮學校的情況和需要,避免過分干擾私校的運作模式,讓私校繼續發揮其應有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