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發表主動調查報告,認為社署須改善「定期核對程序」,將只以福利金申請人及受助人的身份證號碼核實出入境記錄,改為涵蓋由入境處簽發的旅遊證件,並會逐步涵蓋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簽發的旅遊證件。

至於核對程序並無包括綜援申請者,公署認為做法合適,因為大部分綜援申請人均符合居港規定,加上入境處資料庫只備存過往十年出入境記錄,未必能涵蓋申請人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後的所有出入境記錄。公署又指,社署有需要時,可就個別個案向入境處索取詳盡出入境記錄,做法大致能平衡核實申請人居港時間及盡快讓申請人獲得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