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原副部長孟宏偉受賄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處罰200萬元人民幣。孟宏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案情指,孟宏偉在2005年至2017年,擔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及海警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折合超過1400萬元人民幣。法院指,鑑於孟宏偉主動交代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考慮有部分贓款贓物未能追繳,所以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