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頒布《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以及《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要求從內地入境人士,強制接受檢疫14天,以及必須如實向醫生呈報病歷、旅遊史等資料,兩條法例都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訂立,屬先訂立後審議,不需要經立法會審議即日起實施,兩條法例的失效日期是三個月後,即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