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表示,雖然新型冠狀病毒,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指定的職業病,但條例同時訂明,僱員若染病,如符合條例所指,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致身體受損,僱員仍可向僱主追討補償。僱員如因工懷疑或意外染上新型冠狀病毒,應即時通知僱主,以便僱主向勞工處呈報。
政府表示,勞工處了解社會上有修改法例的建議,亦就修改法例進行探討工作,但法例内要清楚訂明,疾病對從事甚麽行業及工序的僱員構成風險,仍有待醫學及流行病學研究,會密切留意發展,適時與持份者商討有關法例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