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臨時徵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場地、交通工具等,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當局應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處置徵用令,做好登記造冊工作,並依法予以補償和歸還。
有關決定又指,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保障疫情數據信息規範使用,保護個人隱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