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的男同性戀者,在加拿大註冊結婚後,回港被拒以家庭成員身份申請公屋,入稟挑戰房委會決定,在高等法院獲判勝訴,裁定房委會違憲。
申請人前年註冊結婚後,在香港以一般家庭身份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但房委會指他們的同性伴侶身份,不符合申請公屋政策中「家庭成員」之定義,拒絕受理申請。申請人其後入稟,指房委會的決定是性傾向歧視,要求法庭宣布房委會的決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以及撤銷拒絕申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