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的男同性戀者,在加拿大註冊結婚後,回港被拒以家庭成員身份申請公屋,入稟挑戰房委會決定,在高等法院獲判勝訴。法庭裁定房委會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公屋申請政策有歧視成分,房委會需支付訟費,並重新考慮有關的公屋申請。

法庭指,公屋政策是為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看不到同性伴侶組成的家庭,對住屋的需求會較少,亦沒有足夠資料顯示,容許同性伴侶以家庭身份申請公屋,會對異性夫婦構成重大或實質的影響。對於房委會在審訊時提出,要維護傳統一男一女結合的家庭結構,法庭質疑其相稱性,認為政府保障傳統家庭觀念,可依賴其他人口政策,不應該從房屋政策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