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頒布永久禁制令,禁制音樂人李冠傑和其他街頭表演者,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的地下公共空間,進行音樂或其他形式的表演。

時代廣場前年9月入稟法院,指音樂人李冠傑和他組織的表演者,在地下公共空間進行表演,造成噪音,阻礙通道,雖然時代廣場與政府簽訂公用契約,公共空間可讓公眾使用,但被告的活動並非公用契約容許的「行人通道或靜態休閒活動」。暫委法官王鳴峰,在被告沒有抗辯下,裁定被告的行為違反公用契約,頒下永久禁制令,又指禁制令已有足夠阻嚇力,法庭毋須應原告要求,另外頒佈聲明指明其他街頭表演也不屬於公用契約准許的活動。